攝圖:思晨
社保減員,是員工離職時,HR需要辦理的業務之一。
雖然看起來無關緊要,但沒處理好,給單位帶來的問題卻不少。
01、風險一:員工在職,辦理減員
最近北京某公司就因為社保減員這事被媒體曝光。
事情的起因是:公司業務繁忙,而會計人員此前因工受傷,請病假休養了2個月。返崗后公司以“不勝任原工作”為由,要求其調崗,遭到對方拒絕。
當月,所在單位未經其同意,強行先將該員工的社保做了減員處理,迫使對方在月底不得不提出離職…
事后,當事人申請仲裁,要求賠付工資、工資差額、因工傷支付的醫療費、交通費等超2萬元。
其實擔心公司業務因員工休假受影響,這種心情能理解。但利用社保減員變相勸退,這波操作,不僅讓人看不懂,帶來的風險也極大。
首先,雙方依然存在勞動關系,所在單位卻拒絕為其繳納社保甚至直接停保,此舉已經違反《社會保險法》,損害到個人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權益。
其次,社保減員一般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,而且辦理減員需提交《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》、終止勞動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,并加蓋公章。
而這家單位不顧勞動事實,甚至不惜冒著偽造離職材料的風險強行減員停保,其實將自身推向更不利的境地。
知識延展:
一旦被發現或內部舉報,面臨的不僅僅是社保的補繳,還有相應的刑事處罰。
另外,利用社保減員來進行變相辭退,還涉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,如果當事人不愿主動離職,還可以要求經濟賠償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。
綜上,不管出于哪種原因,員工在職就進行減員,風險性堪稱100%。
02、風險二:員工離職,未及時減員
當雙方勞動關系已終止,按照《勞動合同法》第50條,用人單位應該在15日內為其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,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「普通減員」。
如果HR沒有及時辦理,也可能面臨以下風險:
1)導致額外的社保費用支出。
2)影響離職員工在下家參保。
3)影響離職員工登記失業,申請失業補助金。
其中,因沒有及時停保導致社保多繳納的部分,一般情況下,是可以申請退賬的。但如果因為原單位沒有及時減員,導致新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增員繳費,進而導致離職員工當月社保斷繳,入職新公司還造成了一定的實質性障礙,這塊涉及的費用和責任,就需要原用人單位依法承擔了。
03、減員原因,隨意填寫
辦理減員時,一般要求填寫減員原因。
減員原因在各地社保局服務平臺中的呈現可能略有差異,但主要可分為自愿減員、非自愿減員、勞動合同期滿這幾種。
其中,最常見的辭職,就屬于個人意愿解除勞動關系。而裁員、單方面辭退這類,則屬于非本人意愿解除勞動關系。
非自愿減員,是申領失業金的基本條件。為打擊騙保,單位在辦理減員時需謹慎對待。
與此同時,為了保證減員真實性,目前社保減員和穩崗補貼的發放形成了對應關系。如果企業自然年度內選擇非自愿減員的人數較多,尤其是年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年平均參保人數之比,超過該年度城鎮登記失業率,當年的穩崗補貼也會相應減少。
所以,建議HR在填寫減員原因不要隨便選,最好如實申報。如發現與事實不符,存在勞動糾紛或離職員工需要登記失業時,依然可能帶來一定的麻煩。
04、不滿足條件 無法減員
辦理社保減員時,一般需要滿足2個基本條件:沒有欠費+在業務窗口期。
如果存在欠費,減員前需要先繳清歷史費用,否則校驗無法通過。
業務辦理這塊,各地窗口期不一。比如北京地區網上減員業務辦理,為每月5日至月末最后一天;線下辦理,在1日至月末,周六日休息,法定節假日不順延。
深圳地區,社保增減員申報在每月15號左右就截止。逾期申報,則默認為次月業務。所以,辦理減員前,記得留意截止時間。
另外,目前有些地區辦理減員業務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的社保減員,要求硬性提供終止勞動關系等證明材料,如需這些資料留存備案,記得提前準備好。
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,希望有用~

